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毛孩淪籌碼、出氣筒 擬納家暴保護對象

示意圖。聯合報資料照片

 

民眾愛毛小孩視為家庭成員,但發生家暴事件時,寵物卻常被當作籌碼、出氣筒,更有家暴受害者擔心與寵物分離,不願求助。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昨審議「家庭暴力防治法」修正草案,立法委員張育美表示,家暴防治應將寵物視為重要考量。衛福部指出,今年以來,寵物遭威脅的家暴案件約七百件,研擬將寵物納家暴保護對象。

 

據統計,台灣飼養寵物家庭高達近三百萬戶,但社工人力不足,導致家暴家庭危害難以全面評估,寵物難以安置,也是破口之一。張育美舉例,日前一起「茶茶貓」案件,為家暴男子與女友發生糾紛,竟拿棍棒毆打女方愛貓「茶茶」,還用熱水將牠燙死,並把影片傳給女友,造成對方內心恐慌。

 

勵馨基金會林口服務中心主任李玉華也說,曾有施暴者知道再對受暴者施加暴力,恐會留下傷痕證據對自己不利,便轉而將飼養的狗反覆摔在地板上,藉此造成對方恐懼。

 

衛福部分析,家暴事件中的寵物受虐事件樣態有三大類,包括施暴者在爭執後拿寵物出氣,或以虐死寵物作為籌碼,威脅受害者返回家中,或有時在施暴過程中波及寵物。

 

衛福部保護司長張秀鴛說,今年截至十月十八日,經填寫「親密關係危險評估量表」逾六萬件,而量表已納入「加害人曾威脅家中寵物」選項,經調查確定有虐待動物者共六六三件,其中十二件移送動保單位,依動保法裁罰,若曾虐待動物的家暴者,終身不得領養寵物。

 

衛福部長薛瑞元表示,如今已將傷害寵物納入家暴案件危險評估,且與農業部研擬「以家庭為中心,將寵物納入家暴保護對象。」

 

不過部分家暴受害者庇護所空間有限,若攜帶寵物恐影響他人,造成不少受害者為顧及毛小孩安危,或擔心與其分離而延後庇護,甚至不願報案接受安置。

 

張秀鴛說,目前沒有法規規範,庇護所不得拒絕寵物,但將與庇護所等單位溝通,要求設置配套措施,讓受暴者可帶寵物入住。

 

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如吟指出,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是「物」或「法律客體」,因此毛小孩對人類而言屬於動產,若是遭受暴力虐待,飼主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醫療費用賠償,飼主也可依現場狀況記錄具體事證,提供給警方或動保處,經查證虐待動物屬實,可處一年以下徒刑,併科十萬元以上、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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